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