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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