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