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七条 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