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