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