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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