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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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
第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
第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
第五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
第八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
第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电网企业按照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提供便...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教园区以及其他用能负荷集中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智能和储能水平,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电网企业应当与...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规范使用,为统计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已...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等采用沼气技术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生物质能,改善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开发利用城乡生活垃圾的生物质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热力,符合城镇燃气、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热力管网的企业...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利用能源作物、餐厨废弃物等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部分,按照规定不计入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二条 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三条 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利用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农村...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四条 小型水电企业更新改造发电设施设备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的特点,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