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