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