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