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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