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电网企业按照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提供便捷、经济的上网服务,降低接网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