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教园区以及其他用能负荷集中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