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