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智能和储能水平,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电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电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