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