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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