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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