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