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