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