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二条 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