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利用能源作物、餐厨废弃物等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价格全额收购并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