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部分,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