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三条 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利用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