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四条 小型水电企业更新改造发电设施设备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
小型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水能利用效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对改造后的全部发电量按照规定提高水电综合上网电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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