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章 扶持促进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的特点,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提供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金融产品;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