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热力,符合城镇燃气、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价格全额收购并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