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八条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省投资创业,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