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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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
第二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
第三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
第四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第六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环境保护、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养老产业等领域...
第八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八条 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省投资创业,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第九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九条 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
第十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创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省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已经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