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