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申请仲裁;
(三)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协助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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