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复杂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复杂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