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