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