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按照所在地同等标准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