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已经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