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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