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