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租金补贴。
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