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