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