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