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鉴定过程中可能损耗送鉴材料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