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