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第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
第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
第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和社会需要。...
第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
第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
第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由...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具体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
省、设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收费、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向...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考核,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进...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后,委...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的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鉴定过程中可能损耗送鉴材料的,应当在委托...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四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
第五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