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鉴定的,应当告知案件对方当事人;办理案件的机关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