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