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考核,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