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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